保琳·汉森上诉无效 澳联邦法院维持其种族歧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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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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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全席法官7月27日一致驳回一国党(One Nation)领袖保琳·汉森(Pauline Hanson)提出的上诉,维持联邦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认定她于2022年在社交媒体上针对绿党副领袖、联邦参议员梅赫琳·法鲁基(Mehreen Faruqi)发表的相关言论违反《1975年种族歧视法》(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 1975)第18C条有关禁止种族歧视的规定。这意味着历时近四年的案件在联邦法院层面维持原判。汉森表示对判决结果感到失望,并正考虑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申请特别上诉许可。
这起案件源于2022年9月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逝世当天。当时,出生于巴基斯坦、后移民澳大利亚并取得澳大利亚国籍的绿党参议员法鲁基在社交媒体发文,批评英国殖民历史,并表示自己不会悼念英国君主。随后,汉森公开回应称,如果法鲁基对澳大利亚和英国制度不满,就应该“收拾行李,滚回巴基斯坦”。这一言论迅速引发澳大利亚社会广泛关注,也成为后来诉讼的核心内容。
法鲁基随后依据《种族歧视法》向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汉森的言论不仅针对她个人,更涉及其种族、肤色及民族背景,属于具有侮辱、羞辱和恐吓性质的种族歧视言论。经过近两年的审理,联邦法院于2024年底作出判决,认定汉森违反《种族歧视法》第18C条,要求其删除相关社交媒体帖文,并承担法鲁基的诉讼费用。
对于这一判决,汉森随后向联邦法院全席法官提出上诉。她的律师团队认为,涉案言论属于政治议题讨论的一部分,应受到澳大利亚宪法所保障的政治沟通自由保护。他们表示,作为联邦参议员,汉森有权对另一名议员发表的政治观点进行回应,而法院不应因为政治立场不同而限制言论表达。
不过,由三名法官组成的联邦法院全席法庭一致驳回了这一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不存在错误,汉森发表的言论针对的是法鲁基的种族和民族背景,而不仅仅是其政治观点,因此符合《种族歧视法》第18C条所规定的违法标准。

法院指出,虽然澳大利亚法律保障政治沟通自由,但这种自由并非绝对权利。对于涉及种族、族裔和民族背景的侮辱性言论,法律同样设有明确限制。法院认为,要求他人“滚回”其出生国家,容易使具有相同族裔背景的人感到被冒犯、侮辱或羞辱,因此属于法律禁止的种族歧视行为。
法院同时驳回了汉森提出的另一项主张,即有关言论属于《种族歧视法》第18D条规定的合理公共评论,可以获得法律豁免。法官认为,本案中的言论并不符合“合理且善意”表达意见的条件,因此不能适用相关免责规定。
判决公布后,法鲁基表示欢迎法院裁决。她认为,这项判决不仅维护了她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体现澳大利亚法律对于反对种族歧视的坚定立场。她表示,希望这一案件能够提醒公众,无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社交媒体平台,涉及种族和族裔的言论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汉森则表示,对法院裁决感到失望。她认为,本案涉及澳大利亚社会关于言论自由的重要讨论,希望未来能够进一步厘清政治表达与反种族歧视法律之间的界限。她表示,律师团队正在研究判决内容,并考虑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申请特别上诉许可。如果高等法院同意受理案件,案件将进入澳大利亚最高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如果高等法院拒绝受理,则联邦法院此次判决将正式成为最终裁决。
作为澳大利亚政坛最具争议的人物之一,保琳·汉森长期以强硬的移民政策和民族主义立场著称。她于1997年创立一国党,多年来围绕移民、多元文化、原住民政策以及国家认同等议题发表过多次引发争议的言论,也多次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而法鲁基则是澳大利亚首位出生于巴基斯坦的联邦参议员,长期关注人权、环境保护、难民及反歧视等议题。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联邦法院维持原判,不仅是一起个人法律纠纷,更再次引发澳大利亚社会对于言论自由与反种族歧视法律之间界限的讨论。支持者认为,法律应保护少数族裔免受种族歧视;也有人认为,政治人物在公共政策讨论中应拥有更大的表达空间。无论最终是否继续上诉,这起案件都将成为澳大利亚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反种族歧视案例之一,并可能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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